在活动现场,作为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,有无权利处分遗嘱人的身后遗产,成为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的新热点。
吴先生询问,母亲去世多年,父亲2000年立下自书遗嘱,表明身后遗产由吴先生和他的两个哥哥平均分配。时隔不久,吴父又通过书面协议指定由外甥张某(吴先生表哥)担任遗嘱执行人,同时将自己名下40万元存款交由张某托管,作为自己的生活费、医疗费及丧葬费,托管结束后的余额作为遗产,由吴先生和他的两个哥哥平均分配。去年12月,父亲病故。料理完丧事后,在张某处尚余30万元。之后,张某擅自将30万元给了自己的母亲(吴先生姑姑)。他想知道,表哥张某有无权利擅自处分父亲名下遗产?
卢彦民律师说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33条第1款、第1145条规定,吴父生前立有自书遗嘱,并指定张某为遗嘱执行人,吴父去世后,遗嘱执行人张某为遗产管理人。张某作为遗产管理人,应依照《民法典》第1147条规定,在被继承人吴父生前立有的遗嘱情况下,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平均分配给三个表弟(吴先生和他两个哥哥),但张某故意将遗产分配给其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。这种未依法履行职责,故意擅自处分遗嘱人身后遗产的行为,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1148条、第179条第1款规定,张某应将尚余的30万元遗产返还给三个表弟。